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就与经验******
作者:蒋永穆(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既是新时代取得伟大变革的重要经验,也是未来一个时期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非凡十年,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这一非凡历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条就是明确“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强调“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不是只对经济发达地区的要求,而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梳理总结新时代十年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就与经验,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非凡成就
十年来,我们党提出并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
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长到114万亿元,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达18.5%,提高7.2个百分点,稳居世界第二位。2013年至2021年,我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达到38.6%,超过G7国家贡献率的总和,是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即便面对全球经济发展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持续增多的复杂形势,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也不会改变。
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我国科技创新事业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从1万亿元增加到2.8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研发人员总量居世界首位;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不断加强,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随着科技创新实力提升,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前沿创新,为解决各类全球性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
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增强。我国制定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区域重大战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区域协调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城镇化率达到64.7%。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由2.88∶1降至2.5∶1。
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经过努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下降约34%,风电、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的装机容量居世界第一,建成了世界最大的清洁发电体系,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持续提升,绿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鲜明底色。
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我们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着力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国已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同时,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我们坚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
在发展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
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在取得非凡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重要经验。
第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新时代十年的实践成就充分证明,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把党领导各项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要我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决维护党的核心和党中央权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就能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将高质量发展向前推进。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新时代十年的实践成就充分证明,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牢记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只要我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就一定能够夺取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更大胜利。
第三,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指引。新时代十年的实践成就充分证明,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其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彻底摒弃各类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做法。只要我们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就一定能够解决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
第四,坚持系统观念。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新时代十年的实践成就充分证明,面对错综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提高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能力,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只要我们坚持系统观念,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就一定能够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还面临许多堵点、瓶颈,需不断巩固和拓展已经取得的高质量发展成果,用好在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